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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仲說法·冬季安全生產專項治理|開網約車接單前,別忘了申辦相關許可

        2022-12-28 11:08:25    來源:揚子晚報    

        按照相關規定,平臺公司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車主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也就是俗稱的“三證齊全”,才能成為合法的網約車。否則會成為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主體,將會被處以不同金額的罰款。

        【基本案情】未取得經營許可就通過“滴滴”平臺接單被罰款1萬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22年9月9日10時10分,于某駕駛蘇JDK3778(綠)小型普通客車,通過“滴滴平臺”接單,在建湖大道新森達皮鞋廠處帶一名乘客到建湖高鐵站,車輛行駛到建湖高鐵站西側,被建湖縣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于某在乘客下車后通過“滴滴平臺”收取了16.1元的運費。于某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建湖縣交通綜合執法大隊給予當事人罰款10000元,并責令限期改正。

        【小仲點評】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一般由網約車平臺、車輛提供方、網約車駕駛員三方共同參與完成。相關違法行為也可能是多方參與。

        而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罰則非?;\統,并未體現三方的法律責任。

        對此,交通運輸部在《關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適用主體的意見》(交法函〔2017〕564號)中明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均適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由此,一些省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時,將違法行為主體不同列入裁量因素。網約車司機在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員證,或者使用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就接單營運,其社會危害顯然不能與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非法營運等量齊觀。無論是依據六部委網約車規章,還是依據地方性法規城市人民政府規章處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以“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為由對網約車司機實施行政處罰,確實有違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特別是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沒有對網約車平臺實施處罰而只對網約車司機實施處罰時,爭議更多,執法阻力更大。這類爭議也蔓延到人民法院。不少網約車行政處罰案件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敗訴,很多時候原因就是法官也不認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以非法營運為名只處罰網約車司機。

        2022年11月30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不但下調罰款數額,還將“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分解成三個違法行為,分別設定了罰則。

        一是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擅自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的處罰。違法行為主體是網絡出租汽車平臺經營者。罰款數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二是對擅自使用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的處罰。違法行為主體是車輛所有人或實際管理人。罰款數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車輛不能成為被處罰對象。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是車輛所有人或實際管理人,在大部分情況下就是網約車司機。

        三是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罰。違法行為主體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罰款數額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這一修改,使得網約車非法營運各方的法律責任更為清晰,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精準打擊網約車非法營運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供給。

        【法條鏈接】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通訊員 蘇交執法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笪越

        校對 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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